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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办发〔2016〕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62     发布时间:2016-02-05

双办发〔2016〕4号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县府各部门:

根据 《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双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双府发〔2016〕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原则,全面落实《双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大力推行城区禁燃放, 使市民的禁燃放意识明显增强, 减少空气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 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肖健任组长, 县公安、 安监、 市场监管、城管、环保、文旅广新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的双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 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协调、 组织、 督促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县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 协

调、 检查和督办; 承担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县安监局: 负责清查禁止燃放区域各批(零)销售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网点, 严格管理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 依法查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三)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县城管局: 依法制止、查处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县环保局: 负责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环境进行监测评

估, 提供环境评测数据,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燃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县文旅广新局:积极开展《双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

理规定》 宣传工作。

(七)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园区内的

禁止燃放工作负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重点管控

全面做好双流人民广场、 永祚寺周边等禁止燃放重点 区域的管控工作。

(一) 双流人民广场。 该广场是禁止燃放区域的重点管控

场所, 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落实, 在春节、 元宵节期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要组成联合工作组, 全面加强该区域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

(二)永祚寺及周边区域。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

局、 县城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要组成联合工作组, 加强对东升街道永祚寺及周边的安全检查,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占道经营等行为予以坚决取缔。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贯彻落实。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止燃放工

作的重要性, 把该项工作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要做好春节前后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认真部署、 扎实推进。

(二) 强化督促检查。 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将对禁止燃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检查组, 分解落实责任, 确保禁止燃放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相关

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报告, 及时报送禁止燃放工作信息。 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县公安局联系电话:8588070、85802433。

特此通知。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