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及公众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和整治各类问题隐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走深走实,区安办会同建筑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区住建局)对建筑施工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现将典型隐患曝光如下,请大家引以为戒。
(点位一)
怡心湖C区配套教育基地项目
问题隐患
违规使用挖掘机穿越未设置通道的脚手架架体进行作业,脚手架架体部分受力杆件被拆除。

法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5.1.9条第5款规定:在施工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工作面安全净空不足。《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4条规定: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脚手架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受力杆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和连墙件应无缺失、无松动,架体应无明显变形。《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9条规定: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在脚手架立杆基础下方及附近实施挖掘作业。
危害分析
脚手架的稳定性依赖于完整的受力杆件和结构体系。拆除部分受力杆件会削弱架体的整体承载能力,导致局部或整体失稳。挖掘机穿越时的重量和震动可能进一步加剧架体变形,增加坍塌风险。脚手架坍塌或机械失控可能导致作业人员坠落、被物体打击,或引发二次伤害(如坍塌物掩埋)。此外,违规作业可能使现场人员缺乏有效防护,增加伤亡概率。
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点位二)
天悦云境小区建设项目
问题隐患
在无支护基坑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使用汽车式混凝土泵车,违规堆载。

法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危害分析
无支护基坑的稳定性依赖于坑壁土体的自然坡度和自身抗剪强度。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使用混凝土泵车,会增加土体侧向压力,可能超过土体抗剪强度,引发坑壁土体滑移、坍塌,危及基坑内作业人员安全及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
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点位三) 百嘉汇(A区、B区)建设项目 问题隐患 使用汽车起重机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规范要求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危害分析 设备支腿沉陷、整体失稳或倾覆,可能导致吊物坠落,危及周边人员和设施安全。若作业区域地下存在软弱层或空洞,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扩大事故影响范围。 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点位四) 成都君豪国际广场建设项目 问题隐患 电焊机金属外壳未与保护接地导体(PE)做电气连接。 规范要求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 T46-2024)第3.2.12条规定: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做电气连接: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危害分析 当电焊机内部绝缘损坏或受潮导致漏电时,金属外壳会带电。若未与PE线连接,电流无法通过接地导体导入大地,操作人员接触外壳时会成为电流入地的通道,极易引发触电事故,严重时可致人死亡。 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点位五) 国际化制剂研发与产业化平台项目二期 问题隐患 施工斜道钢管架体连墙件设置不足。 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4.1条规定: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危害分析 连墙件数量不足,无法有效约束架体侧向变形,易引发架体整体倾覆或局部坍塌。在风荷载或施工荷载作用下,架体可能出现晃动、变形,增加施工人员坠落风险。 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案例警示 案例一(高州市石鼓镇“6·17”一般坍塌事故):2024年6月17日16时许,高州市石鼓镇爱民路一排污管铺设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高州市石鼓镇“6·1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方没有按照编制的管道支护开挖方案对沟槽采取支护和降排水措施,作业人员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施工方没有按照编制的管道支护开挖方案对沟槽采取支护和降排水措施,作业期间属于汛期,雨水较多,沟底积聚了大量的雨水,沟槽壁两边的泥土在雨水的浸泡下变软坍塌,坍塌的泥土把冒险进入沟槽底部作业的郑某掩埋致死。 案例二(抚州市金巢建筑公司“10·17”脚手架坍塌事故):2022年10月17日13时30分左右,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铜鼓县人防应急救援指挥工程用房装饰及景观工程项目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事故原因:公司未制定落地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建脚手架,架体连墙件设置不足,且连墙件与主体结构未进行刚性连接,致使连墙件抗拉强度、扣件抗滑力不足。室外石材干挂作业班组人员在脚手架上违章冒险进行石材吊运作业,将大理石材集中堆放在北侧脚手架架体上,导致北侧脚手架架体受力不均、变形失稳,脱离墙面,逐步造成连锁反应,最终脚手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