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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审查办事指南

来源:     阅读次数:84     发布时间:2017-07-25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审查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6140562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二、法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249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汽车加气及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5、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法[2016]23号)要求,区(市)县安监部门新增“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审查”和“经营二、三级加油站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审查”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双流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

(二)安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补正材料的,允许申请人补正材料,对于不受理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三)现场勘验(安监局法规科组织人员现场勘验);

(四)符合条件做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发放证照,对于不予审批的出具不予审批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书(一式2份)(加盖鲜章);

2、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原件1份)(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票据交易不需提供);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需提供);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名通知书(复印件1份);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审核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1份);

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1份);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前置条件

六、备注

1、每三年一次换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应注意或说明的其他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