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施行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受理、核查举报线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奖励,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的主要背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举报奖励新规定新要求的需要。近年来,应急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安委会修订印发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市委市政府多次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对这些新的规定、举措、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举报奖励政策及时落地落实。二是将近年来我市举报奖励有效做法制度化的需要。近年来,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微网格员适用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级部门深化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七条措施”》《应急管理系统深化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八条措施”》等一系列文件,有必要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措施通过修订举报奖励办法固化下来,并形成系统化的政策措施。三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随着举报奖励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公众、基层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健全、优化举报奖励政策提出了建议意见,有必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监督和基层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修订的总体考虑
(一)突出合法性原则。为与国家、省举报奖励行政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此次修订将文件标题从原“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修改为“成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适用范围聚焦于安全生产领域,原办法中提及的城乡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域的举报奖励,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等规定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二)突出强化内部奖励。一方面,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对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提高奖励标准。另一方面,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对查证属实的,应当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突出合法举报以及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规范举报行为方面,明确举报的基本要求、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奖励的情形、放弃奖励的情形、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在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方面,进一步明确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和责任追究规定。
(四)突出严谨性系统性。如对奖励标准的设置,在承接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了不同行政处罚种类的奖励标准。在举报重点情形方面,考虑到相关文件已部署建立重点举报情形清单制度,且市应急局已编制发布《成都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重点情形》,《办法》中不再罗列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1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规定了公众举报的权利和举报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以及鼓励从业人员举报、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奖励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规定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认定的基本原则、建立重点举报情形公开机制、不予奖励范围情形和奖励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办理流程,明确了举报渠道和受理、核查、奖励具体流程及时限要求,以及异议复核、奖励规则、视为放弃奖励情形等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举报人责任、举报人权益保护、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经费保障等事项。
《办法》还对以下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
一是明确了公众举报的基本要求。《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如实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了不予奖励的情形。为认真落实“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等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市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办法》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举报事项已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并正在处理或已做出处理的;举报事项经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核查完全不属实的;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以及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举报,未提供明确的证据材料的;举报人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同一举报事项已获得有关部门奖励的;举报人未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人为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是对奖励具体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对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元,其中属于重大隐患的奖励3000元;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信息员提供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的,在相关标准基础上上浮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是对提请奖励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提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的,提请部门应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
解读机构: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解读人:冯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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