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国家、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渠道,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机制,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的信息员提供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属于本单位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并予以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如实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外的其他事故隐患,原则上作为一般事故隐患予以奖励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公布相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举报情形,便于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辨识、运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举报事项已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并正在处理或已做出处理的;
(二)举报事项经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核查完全不属实的;
(三)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以及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举报,未提供明确的证据材料的;
(四)举报人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同一举报事项已获得有关部门奖励的;
(六)举报人未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举报人为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一般隐患不低于200元、重大隐患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予以行政处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元,其中属于重大隐患的奖励3000元;
2.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予以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奖励3万元;
4.予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奖励5万元。
(三)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四)对同一举报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的核算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信息员提供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的,在以上标准计算金额的基础上上浮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按照百分比核定奖励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凑整。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成都12345热线进行举报,或者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合监管职责范围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或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的;
(三)举报事项已受理或者办结,同一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四)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
(五)举报事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市级部门可直接进行核查、处理,也可视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情况交给下一级部门核查、处理。
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由举报受理部门实施,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在15日内对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等予以认定,填写《成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并以电话、短信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办理结果。
(二)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当在通知举报人办理结果后60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明确要求现场领取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举报人为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的,应同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浮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举报人认为举报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同一事项多人举报的,对符合条件的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二十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奖权利:
(一)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
(二)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账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人存在举报事项多次不属实或者多数不属实的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借举报之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和奖励等相关信息。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理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对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举报奖励经费由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支付。没有建立举报奖励经费保障机制的部门或者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其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预算统筹保障。提请奖励时应填写《成都市安全生产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2)有关内容,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微网格员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各区(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微网格员日常发现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