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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安办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来源:     阅读次数:56     发布时间:2017-12-13

区政府安办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文 号:双安办发〔2017〕60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镇(街道),区属国有投资公司,区级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面临的新情况、新常态,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建设,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向好发展,现将《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的通知》(川安委〔201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的通知》(成安委〔2015〕13号)以及《中共双流县委办公室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双委办2015〕22号)《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双府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保障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提示、通报告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保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被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警示通报或约谈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保障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警示通报或者约谈事项的情况纳入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二章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相关规定展开调查处理和督查检查的同时,由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保障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

(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

(三)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省、市属在双和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五)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的主送对象及抄送范围

(一)对镇(街道)、园区的警示通报。第一次主送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抄送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第二次主送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二)对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警示通报,第一次主送该部门,抄送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次主送该部门,相关情况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

(三)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警示通报,第一次主送该部门,抄送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次主送该部门,相关情况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

(四)对区级支持保障部门的警示通报,第一次主送该部门;第二次主送该部门主要领导。

(五)对中央、省、市属在双和区属国有企业的警示通报,主送该企业,抄送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总公司、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六)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警示通报,主送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第六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程序及公开方式

(一)由区政府安办拟定警示通报事项,报区政府安委会领导同志或区政府安办主任审定同意后,以区政府安委会或区政府安办名义向有关的镇(街道)、园区、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下达警示通报;

(二)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安监局子网上公布警示通报信息(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被警示通报的镇(街道)、产业园区、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接到警示通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政府安办,并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按通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二)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提出整改防范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约谈


第九条 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园区、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对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要特殊时期(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四)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五)对国家、省、市、区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六)在国家、省、市、区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监管问题,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区书面通报批评的;

(七)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群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十条 约谈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保障部门负责人,由区政府安委会(区政府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安监局等有关负责人参加。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由区政府安办牵头召集,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财政(国资办)、区安监局等有关负责人参加。约谈非国有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由区政府安办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约谈。开展约谈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安办(区安监局)承办。

第十一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区政府安办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会议由约谈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召集人和参加约谈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召集人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应当形成约谈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安办,同时抄送参加约谈的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安办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约谈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并抄告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

被约谈人在约谈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或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