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5千克汽油藏身小区周边改装车、84.3千克“黑油”匿于二手车城……7月以来,双流区连续查获两起非法储售成品油案件,2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为切实拧紧安全生产“责任阀”,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双流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聚焦成品油“打非治违”及危化领域专项督导,梳理出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违法案例和隐患问题公开曝光,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扛牢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非法储存和经营成品油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案人员朱某涉嫌非法储存和销售汽油的违法行为已被刑事拘留。

2026年7月21日,涉案人员朱某利用非法改装的汽车在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江丽苑小区周边私自售卖汽油被群众举报,现场查获非法加油车辆1辆,查获汽油47.5千克。目前该涉案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案例(二):涉案人员王某涉嫌非法储存和销售汽油的违法行为已被刑事拘留。

2026年8月3日,根据线索,区应急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经信局和西航港街道相关人员在双流区锦和二手车城附近查获非法改装加油车2台,汽油84.3千克。目前该涉案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害分析
非法储存、经营成品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储存场所不具备防爆、防静电、防渗等安全条件,设施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缺乏安全专业知识,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人员灼伤中毒事故,同时油品跑冒滴漏会造成土壤和水体环境污染,油品来源不明扰乱市场秩序,油品流向管控存在社会安全风险,事故发生后处置难度大,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
二、危化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曝光
点位一:成都欧叶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双流区金马村五组300号
问题隐患(一):甲类仓库外墙防雷标识不明显

标准规范
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22.1.1条:接地装置地面以上的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测试点不应外墙饰面遮蔽,且应有明显标识。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5.3.6条: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危害分析
危化品库外墙防雷标识不明显,会导致巡检、作业人员无法快速识别防雷装置位置,不能及时开展防雷设施检查检测,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接地锈蚀、连接断裂等隐患;雷雨天气若防雷装置失效,雷电无法有效泄放,极易引发库区静电积聚、雷击起火爆炸风险,同时不利于应急处置人员快速辨识防雷设施开展应急作业,对危化品库房及周边人员设备安全构成威胁。
问题隐患(二):废弃铁门放置在甲类仓库外墙上

法律及标准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GB 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1条: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
危害分析
甲类危化品仓库外部堆放铁门,金属构件属于导体,一方面容易阻挡库区防火间距、消防救援作业面,影响火灾情况下消防开展施救;另一方面堆放的铁质大门如未做可靠接地,易积聚静电,遇甲类危化品挥发的易燃易爆蒸气,可产生静电火花,引发起火爆炸;同时金属构件受雷电感应影响会产生感应电势,若靠近仓库墙体、通风口,极易向库区释放电火花,另外大件金属堆放挤占疏散空间,发生险情时不利于人员撤离,严重威胁甲类危化品仓库安全。
点位二:成都荣兴行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双流区彭镇岷江村四组
问题隐患(一):原料库溶剂桶未粘贴安全标签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害分析
化学溶剂桶未粘贴安全标签,作业人员无法辨识溶剂危险特性、危害后果、防护及应急处置要点,容易发生混存混放、错误搬运、违规操作行为,发生接触、吸入造成人员中毒灼伤;发生泄漏、意外处置时,不能快速采取正确防护和应急措施,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不利于现场应急救援,给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问题隐患(二):丙类库房外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失效。

规范要求
GB 12158-202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第4.2.3.8条: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静电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HG 20571-201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4.2.10条: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危害分析
丙类库房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失效,作业人员进入库房时身上积聚的静电无法有效释放,人体静电放电能够产生火花;库内若有可燃液体挥发蒸气、可燃固体粉尘,静电火花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同时装置失效不能起到防护警示作用,作业人员风险辨识意识下降,一旦发生着火,会造成物料损毁、人员受伤,扩大事故后果。
点位三:成都国圣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双流区彭镇金马村5组310号
问题隐患(一):应急事故水池进水管未安装防溢阀

标准要求
GB/T 50483-201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第6.6.3条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危害分析
应急事故水池进水管未设置防溢阀,在雨水、消防废水持续汇入时,缺少液位超限切断、溢流管控手段,易造成应急水池超水位漫池,携带危化品污染物的废水溢出池体,流入雨水系统外排,造成土壤、水体污染,诱发突发环境事件;池内废液漫流至厂区地面,还会带来人员腐蚀、中毒风险,企业无法有效管控事故废水,增大次生环境灾害处置压力。
问题隐患(二):甲类车间门口洗眼器水压不足

标准规范要求
《GB/T 38144.1 - 2019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第6.2.3.1条:自容式洗眼器启动后,冲洗液应在1s或者更短的时间内自动喷出。持续使用时间不得少于 15min,且冲洗液流量应至少为1.5 L/min。第6.3.1.1条:将设备连接到冲洗液的供应源头上,水流压力最低值应为0.2 MPa。
危害分析
洗眼器压力不足,发生化学品溅洒到眼部、面部时,冲洗水流弱,无法快速、充分冲掉眼面部沾染的腐蚀性、刺激性化学介质,不能在黄金救援时间内有效降低化学品对黏膜的伤害,会加重眼角膜灼伤、红肿、溃疡,严重时可造成视力损伤甚至失明;同时冲洗效率不足会延长受污染接触时间,增加皮肤灼伤风险,现场应急防护设施失效,错失初期应急处置时机,放大人员伤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