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的生产安全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经营秩序,更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次曝光“四川x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喷漆间部分电气线路不防爆违法案”一案,旨在强调爆炸危险环境进行防爆措施的重要性,同时警示其他市场主体及时排查整治企业内部隐患,应该遵纪守法,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
基本案情
近日,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冬春行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案》,应急部门执法人员对四川x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喷漆间部分电气线路不防爆。遂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询问,违法事实成立。
违法事实:喷漆间部分电气线路不防爆。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查处理由
该公司“喷漆间部分电气线路不防爆”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1.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的标准规范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6.2.2.2“调漆室应设置不燃烧、不产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调漆室应配置消防器材。使用闭杯闪点不大于60℃的易燃溶剂的调漆室的照明及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标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46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喷漆间部分电气线路不防爆”的违法行为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1. 本案中喷漆间使用丙烯酸色漆、丙烯酸漆稀释剂等易燃液体,在喷涂作业过程中与空气混合易形成爆炸性环境,即喷漆间的爆炸风险高。因此,应当根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1.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6.2.2.2“调漆室应设置不燃烧、不产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调漆室应配置消防器材。使用闭杯闪点不大于60℃的易燃溶剂的调漆室的照明及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标准规范,对电气线路等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采取防爆措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并消除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此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
3.漆类物品中包含二甲苯、酯类、酮类和醇类等主要成分,这些成分具有挥发性和易燃性。当这些高浓度的有机挥发物在有限空间内聚集,并达到爆炸极限时,一旦遇到明火或作业时产生的火星,就可能引发爆炸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针对本案做出的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该公司敲响警钟,更是提醒同行业各经营主体,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