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4、办件类型:即办件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即办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6140562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二、法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双流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
第二步、安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补正材料的,允许人补正材料,对于不受理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第三步、现场勘验(安监局法规科组织人员现场勘验);
第四步、符合条件做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发放证照,对于不予审批的出具不予审批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1份);
4、经营(零售)户合法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符合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零售点的周边安全条件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的规定,核定的最大储存药量;
(二)、前置条件
根据《双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双府发[2016]1号)文件要求,符合成都市双流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六、备注
1、该证每年年审,每两年一次换证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3、应注意或说明的其他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