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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     阅读次数:30     发布时间:2017-07-25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窗口电话:028-61405625

9、投诉电话:028-85817119

二、法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第三款“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四川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2006年5月15日公布、川安监[2006]156号)第二十条“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双流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

第二步、安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补正材料的,允许人补正材料,对于不受理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第三步、符合条件做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出具备案证明,对于不予审批的出具不予审批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加盖鲜章);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1份);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份);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2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前置条件

六、备注

1、每三年一次换证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证明

3、应注意或说明的其他要求:无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