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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健康监护

来源:     阅读次数:45     发布时间:2017-07-26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劳动者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